各室、所、队(中心):
因原“泉州市公安局海滨派出所”木质印章使用年限久,磨损严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0〕64号)精神,重新刻制“泉州市公安局海滨派出所”铜质印章壹枚。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该印章,原“泉州市公安局海滨派出所”印章同时废止。
附:印模
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