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鲤城发布第25号通告!
时间:2022-04-21 08:43 浏览量:1

鲤城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

(2022年第25号)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疫情防控秩序,提高常态化下疫情防控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履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法律义务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压实“四方责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共同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二、各重点场所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82)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测温、验码扫码、戴口罩、一米线和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按照核酸检测频次要求做到“应检尽检”。对于未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的重点场所,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劝导、警告、停业整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三、个人要加强疫情防护意识,自觉接种新冠疫苗,定期进行核酸检测,进入商超、药店、农贸市场、餐馆、酒店、宾馆(含公寓)、电影院、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配合做好测温、验码扫码、戴口罩、出示有效核酸检测证明等防控措施;进入药店购买治疗发热、咳嗽、感冒药品的,需配合做好信息登记。若不配合以上防疫措施,且干扰公共场所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或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面对防疫排查登记要如实报告,若故意隐瞒来自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或与新冠肺炎患者的接触史,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排查、居家、核酸检测等措施妨碍社会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罚款或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以暴力方式抗拒隔离、逃避隔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罚款或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鲤城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