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公办中小学校收费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学校要传达学习贯彻《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文件精神,对照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2018年秋季的各项收费符合《通知》要求。自查自纠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20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二、区发改局(物价局)于2018年6月对我区部分公办学校的收费情况进行抽查,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部分问题,如有的代办费项目没有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财务部门没有按要求设立明细账,致使我局检查部门无从查阅;有的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类保险等情况。
三、要求受检的学校如有以上问题要立即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于7月6日前上报我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拒不纠正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
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6月27日
抄送:区教育局。
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