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鲤审改办〔2015〕39号
区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省政府《关于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211号)、《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15〕239号),省审改办《关于调整省级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和原有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181号),市审改办《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审改办〔2015〕61号)精神,区审改办对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了相应的清理及动态调整。经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区直11个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92项(行政许可事项16项,不含行政许可的行政权力事项 19项,公共服务事项57项)。其中:承接上级下放和委托27项,取消29项,其他调整35项(含调整的子项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项。
二、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做好取消、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落实和衔接承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取消下放调整的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对于取消的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不得变相保留;对于上级下放(含委托)的事项,要及时承接到位,调整编制运行流程图;对于调整的事项,要及时转变管理方式。
三、各部门(单位)要于
四、区政府督查室、区效能办、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将按照区委区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要求,结合“比服务、看实效”活动进行检查,确保本次调整的事项全部落实到位。
附件 (因文件数量较多,请各单位自行下载打印本单位相关内容) :
1.调整的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调整的区级行政权力事项(不含行政许可)目录;
3.调整的区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4.保留的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5.保留的区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6.调整后的26个区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鲤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市审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