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6-02-16 16:22 浏览量:1

泉鲤政文〔201617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72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10号)等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保留67项,调整29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各单位(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中介服务项目名称、中介服务机构类型、设定中介服务的法定依据、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依据、中介服务的时限及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 咨询、试验等。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单位(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除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三、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部门、前置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四、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

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鲤城区保留的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67

2鲤城区调整的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9项)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16 2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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