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1-0900-2016-0003
- 备注/文号:泉鲤政办〔2016〕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1-05
泉鲤政办〔2016〕3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各项目指挥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招标事项核准等审批办理程序,依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严格规范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一)区发改局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时,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0〕1158号)要求,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的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经济安全等进行审查。
(二)区发改局在核准招标方式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省级招投标条例、管理规定,并把握三个审核重点:一要审核招标范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采取招标方式的项目要审核确定是否合理;二要审核招标组织形式,尤其是对项目法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能力进行审核;三要审核邀请招标理由是否真实、合理。对不符合或与法规相违背的情况要求其进行修正完善。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货物采购),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都按规定核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不采用招标。
二、规范程序,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申报流程及手续
(一)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立项时,要严格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进行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审批部门项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概算总投资和其他控制性指标。
(二)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时,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要件予以明确,对拟部分不进行招标的、自行招标应提供书面材料并说明理由。项目招标事项应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之后,项目单位再按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发布招标公告,并按程序组织招投标工作,不允许先发公告再报招标事项核准。项目涉及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调整等主要内容变更的,应按项目管理程序先办理项目变更审批手续后再报招标事项核准。
三、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政府决策行为
项目审批部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申报项目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区政府、各项目建设指挥部不再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项目的立项及招标方式,区发改局也不得以区政府会议纪要作为核准招标方式的核准依据。
各相关单位务必严格按文件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申报,对项目单位有规避招标、不依法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和不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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