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1-1100-2017-0131
    • 备注/文号:泉鲤政办〔2017〕17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2-25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鲤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12-27 16:57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泉鲤政办〔2017179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修订鲤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因工作需要,区民政局对《鲤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经2017年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5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泉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鲤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上级部门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三)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以防为主,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3.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健全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4.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

    (四)适用范围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洪涝、台风、干旱、冰雹、低温冷冻、雷击、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二、自然灾害救助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一)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减灾委员会(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在区减灾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协调本单位本系统减灾救灾工作。

    (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任务

    1.做好非常态下自然灾害的救助、救济综合协调工作。

    2.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3.听取灾区救灾工作汇报。

    4.收集、汇总、报告、评估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通报灾情。

    5.协助、指导受灾单位开展救灾工作。

    (三)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民政局:综合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确保应急救助物资及时运送到位,确保应急期内灾民的基本生活;指导督查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区减灾委确认的宣传口径和部门职能,组织向新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区农林水局: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堤坝的修复。

    区财政局:紧急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储备基金,根据需要负责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向上级争取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区交通市政局:负责组织力量,对区管被破坏的供排水、供气、市政所属设施等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城区基础设施功能;配合市交通委制定、实施抢险救灾交通保障预案,负责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和重点设施的监控,必要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卫计局:负责灾区伤病员和群众的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心理援助等工作;负责灾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组织制定灾后卫生防病技术方案或指导意见,组织重点人群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负责对灾区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管。

    鲤城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区公安民警参加救灾抢险;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火灾、爆炸的扑救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鲤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按照指挥部要求,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行动,协助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区安监局:负责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预防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因自然灾害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和组织应急救援。

    区发改局:负责灾区物价监控,根据情况依法采取紧急价格干预等措施;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维护市场物价秩序。协助重大救灾基建项目,申报项目建设资金补助,争取国家以工代赈资金。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预案的普及宣传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灾区粮食、食用油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加工、生产、应急调度和供应工作。

    电信鲤城分公司、移动鲤城分公司及联通鲤城分公司:协调应急通信设备,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通信的畅通;负责组织协调灾区通信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教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校舍恢复重建。

    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支持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鲤城国土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区住建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文体局:协助做好文化市场、旅游景点的防灾减灾宣传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区统计局: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区地震办:组织地震监视、监测,震情分析会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震后房屋安全性鉴定、灾害评估和地震紧急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震救灾演练。

    鲤城食药监分局:负责做好灾区餐食卫生监管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做好灾区的交通指挥工作。

    区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救助,开展社会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工作。

    区科协:负责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

    区慈善会:负责组织自然灾害社会捐助。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职责,在自然灾害发生时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共同确保区政府及时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

    三、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储备基金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并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由区财政局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二)物资准备

    整合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自然灾害避灾点仓库中的救灾储备物资,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1.建设、完善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加强对自然灾害避灾点仓库的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和更新。

    2.及时调拨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商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利用学校、广场、公园等地点设立避难场所,规定转移路线,设置明确标识。

    (三)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1.加强各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

    2.依托电子政务平台等通信系统,建立部门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充分发挥各类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四) 救灾装备准备

    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及区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国土资源、农林水、地震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救灾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 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六)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制度,规范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2.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不定期开展对各街道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灾害信息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每年应根据我区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防灾减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区直有关部门根据各灾害种类的特点参与或自行组织培训和演习,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

    四、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 灾害预警预报

    1.区农林水局的汛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区地震办的地震(或地震烈度速报)信息;鲤城国土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要主动及时向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区民政局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2.区民政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区政府和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街道通报。

    3.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应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二)灾害信息共享

    区民政局及时收集、汇总灾害信息,向有关单位和街道通报;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及时向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送各类灾害信息。

    (三)灾情信息管理

    1.按照国家民政部、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政局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情信息报告。

    1)灾情初报。各街道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区民政局、区各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区政府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街道、区民政局、区各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街道于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向区民政局和区各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的直接向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区民政局、区各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在灾情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3.灾情核定。

    1)会商核定。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区民政、农林水、国土资源、地震办等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灾情评估。民政、农林水、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3)建立台账。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区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五、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二)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三)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分管领导、各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街道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和自然灾害避灾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六、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救灾工作以各街道为主。灾害发生后,各街道和区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启动响应等级建议和终止建议,由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区民政局负责提出,报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决定。在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一)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洪涝、冰雹、低温冷冻、雷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8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万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响应工作

    1)由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由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3)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各街道、相关成员单位于每日9时前向区民政局和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4)区民政局全局动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救灾有关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2小时内,向区政府、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报告,并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会同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请求上级部门调拨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

    (二)I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洪涝、冰雹、低温冷冻、雷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响应工作

    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街道和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调拨应急救灾物资;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受灾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区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局主要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街道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相关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受灾街道申请,灾情发生12小时内会同财政局制定我区本级的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会同财政局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调拨应急救灾物资;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街道、社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区政府紧急救助工作指示。

    3)每2小时与受灾街道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区政府,并向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4)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将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 II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洪涝、冰雹、低温冷冻、雷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3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5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响应工作

    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街道和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救助支持措施,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调拨应急救灾物资;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受灾情况汇报,视情况向灾区派工作组。

    区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局分管领导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街道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2)在收到受灾街道申请后24小时内会同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必要时会同财政局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调拨应急救灾物资;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街道、社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3)每2小时与受灾街道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区政府,并向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4)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视情在全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四) IV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洪涝、冰雹、低温冷冻、雷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20户以上、100间或35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响应工作

    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街道和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区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视情况派出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街道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受灾街道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会同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如灾区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3)与受灾街道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区政府领导,并向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五)信息发布

    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2.重大灾情由区政府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区防汛办会同区政府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必要时,请宣传部组织协调。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性生活救助

    灾害稳定后,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一般为3个月,视情可延长至6个月。

    1.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街道应视情评估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汇总各街道需求情况,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建议。

    2.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各街道,区民政局指导各街道做好过渡期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二)冬春救助

    1.街道组织每年9月和1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受灾情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上级民政部门,并根据上级应急救灾物资调拨情况制定我区冬春临时救济工作方案。

    2.根据各受灾街道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申请,待上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到位后结合我区财政情况制定我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3.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4.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5.发展改革、财政、农林水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科学重建要求,按照省、市、区重建扶持政策和措施,由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街道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帮建和引导购房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按照户报、社区评、公示、街道审、区定的工作程序,确定重建对象,并及时将重建户有关信息录入网络信息系统。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区灾情和各街道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受灾街道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申请,待上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到位后结合我区财政情况,制定我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四)重建保障

    1.区民政局定期通报各街道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适时协调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单位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2.民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3.卫计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区发改、商务、教育、财政、住建、交通市政、农林水、卫计等部门以及供电、通信等企业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公益设施及水利、供电、交通、通信、供排水的恢复重建工作。保险机构做好理赔资金准备和理赔工作。

    八、附则

    (一)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民政局、财政局严格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各街道发放环节的专项检查和跟踪问效。区民政部门配合审计等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有效落实。

    (二)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暴雨洪涝、台风、干旱、冰雹、低温冷冻、雷击、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三)奖励与责任

    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表彰;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解释。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各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2012年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鲤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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