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1500-2018-0050
    • 备注/文号:泉鲤政〔2018〕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0-19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江滨南路南侧片区滨江A地块(延陵社区石结构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时间:2018-10-19 10:01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泉鲤政〔201833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江滨南路南侧片区滨江A地块(延陵社区石结构房屋)改造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江滨南路南侧片区滨江A地块(延陵社区石结构房屋)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政府依法作出《江滨南路南侧片区滨江A地块(延陵社区石结构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泉鲤政201832号,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茂诚皇江御景,西至黄龙大桥,南至延陵安置小区,北至江滨南路(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建设局,电话:22355816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办事处,现场办公地址:延陵社区顶堡路111号(旧延陵小学),电话:22339916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 2018 11 1 2019131日。具体签约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六、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决定》(泉鲤政〔201832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江滨南路南侧片区滨江A地块(延陵社区石结构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18 10 1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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