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1500-2019-00037
- 备注/文号:泉鲤政〔2019〕2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15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泉鲤政〔2019〕28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鲤城区2019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490号)批准征收本区浮桥街道东边社区,常泰街道华星、锦田社区集体农用地,合计11.9671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鲤城区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及现场界桩。
三、被征收土地面积
鲤城区常泰街道华星社区旱地0.0619公顷、园地8.45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9公顷、未利用土地0.0153公顷,锦田社区园地0.0956公顷,浮桥街道东边社区水田0.0094公顷、园地3.26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2公顷、未利用土地0.051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9671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和鲤城区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原则采用货币安置方式,按规定拨付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社区自行安置。
六、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工作
(一)被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工作委托所在社区居委会负责登记,请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本公告规定期限为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30日(15天)。
七、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鲤城区2019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490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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