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1500-2021-00059
- 备注/文号:泉鲤政〔2021〕4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24
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鲤城区2013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3〕1266号)批准征收本区浮桥街道新步社区农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合计2.1714公顷。现就鲤城区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鲤城区浮桥街道新步社区,具体四至范围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包含水浇地1.8693公顷、旱地0.1434公顷、其他农用地0.156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171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为泉州市鲤城区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地类名称 |
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等地上物 补偿费标准 |
合计 |
水浇地、旱地 |
60000 |
35000 |
95000 |
非耕地的农用地 |
60000 |
35000 |
95000 |
四、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参照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程序及办法执行,由我区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发布补偿方案及征收公告。
五、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方式,按规定拨付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社区自行安置。
六、社会保障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按《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工作
(一)被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工作委托浮桥街道新步社区居委会负责,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浮桥街道新步社区居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本公告规定期限为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25日(30天)。
八、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鲤城区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规划用地红线图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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