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1500-2021-00072
    • 备注/文号:泉鲤政〔2021〕6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17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乌石山公园一期工程(乌石山公园旅游路及两侧景观提升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1-12-20 14:55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九条,《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第六条,《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泉政文〔2020〕6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区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就乌石山公园一期工程(乌石山公园旅游路及两侧景观提升工程)召开论证会。经论证,该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确需征收房屋。现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详见附件),共计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

      特此公告。

     

       附件:1.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乌石山公园一期工程(乌石山公园旅游路及两侧景观提升工程)征收范围的规划意见(泉资规函〔2021〕500号)

            2.乌石山公园一期工程(乌石山公园旅游路及两侧景观提升工程)征收范围图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1 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

    乌石山公园一期工程(乌石山公园旅游路

    及两侧景观提升工程)征收范围的规划意见

    泉资规函〔2021〕500号

      鲤城区人民政府:

      贵单位来函收悉。现提出规划意见如下:

      乌石山公园一期工程(乌石山公园旅游路及两侧景观提升工程)位于乌石山、紫帽山之间的峡谷区段,南起迎宾大道、北至南环路,征收范围面积约575亩。

      经核对江南新区相关规划,上述1宗拟征收用地范围基本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议加强与规划用地的衔接,做好成片改造项目策划,便于今后的开发利用。拟征收范围内涉及的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应按其主管部门意见办理。

      专此函复。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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