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1500-2021-00072
- 备注/文号:泉鲤政〔2021〕6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17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九条,《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第六条,《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泉政文〔2020〕6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区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就乌石山公园一期工程(乌石山公园旅游路及两侧景观提升工程)召开论证会。经论证,该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确需征收房屋。现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详见附件),共计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
特此公告。
附件:1.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乌石山公园一期工程(乌石山公园旅游路及两侧景观提升工程)征收范围的规划意见(泉资规函〔2021〕500号)
2.乌石山公园一期工程(乌石山公园旅游路及两侧景观提升工程)征收范围图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1 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
乌石山公园一期工程(乌石山公园旅游路
及两侧景观提升工程)征收范围的规划意见
泉资规函〔2021〕500号
鲤城区人民政府:
贵单位来函收悉。现提出规划意见如下:
乌石山公园一期工程(乌石山公园旅游路及两侧景观提升工程)位于乌石山、紫帽山之间的峡谷区段,南起迎宾大道、北至南环路,征收范围面积约575亩。
经核对江南新区相关规划,上述1宗拟征收用地范围基本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议加强与规划用地的衔接,做好成片改造项目策划,便于今后的开发利用。拟征收范围内涉及的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应按其主管部门意见办理。
专此函复。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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