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3000-2021-00042
    • 备注/文号:泉鲤政文〔2021〕4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28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1-08-03 11:44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要性

      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法治建设部署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对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范围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案件范围

      1.以行政机关为被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

      2.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详见附件2)。

      立案阶段不予受理、未经开庭审理迳行裁判和人民法院组织调查、询问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二)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

      1.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或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

      2.人民法院依法发出开庭通知后,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出庭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情况说明》。

      三、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要求  

      (一)提高庭审应诉能力。行政机关应诉负责人庭前要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熟悉法律规定,研究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庭审中原则上应做到“既出庭、又出声”,鼓励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并就实质性解决诉讼问题发表意见。 

      (二)严格履行生效裁判。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研究落实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督促本机关按照司法建议确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三)建立备案报告制度。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庭审前3天填写《鲤城区行政机关庭审信息表》(详见附件1),并向区司法局报备。

      四、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应诉工作制度,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沟通联动。区司法局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健全沟通协作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适时向区政府报告,努力提高落实效果。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责任,区效能办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体系,严肃考核;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将根据人民法院的通报、意见及建议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附件:1.鲤城区行政机关庭审信息表

            2.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泉州市鲤城区司法局、泉州市洛江区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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