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
第三条 各单位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要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四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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