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祥烽包袋有限公司存在生产安全隐患案的行政处罚
时间:2018-09-28 17:26 浏览量:1

 

2018年6至8月,泉州祥烽包袋有限公司连续三个月未登陆智慧安监系统提交隐患排查工作工作开展情况;一年来,未书面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