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丰胜通物流有限公司1月10日工人死亡事故
时间:2013-03-18 00:00 浏览量:1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3年1月10晚756分左右,死者王*思在该物流公司B区仓库内开着安徽梯佑叉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FD30T的叉车,把地面上货物(直径约1m、高约1m)叉到装货的汽车上,叉车随即倒车,与装货汽车平行后,叉车又朝前快速行驶,当叉车刚过装货汽车车头位置时随即急转弯(弯度大于90度),由于车速太快、地面有下坡斜度,导致叉车在转弯过程 倾斜呈单侧轮行驶、制动状态,王*思被甩出落地,接着叉车侧翻在地,王*思被压在叉车钢架下面,工友们见状后赶紧跑过来施救,众人用另外一部叉车,把事故叉车翻起,将王*思救出送往泉州第二医院抢救,但因王*思颈部胸部多处压伤,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驾驶员无证违章驾驶致叉车翻车,受压致死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五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王*思并未取得叉车作业操作证,不具备叉车使用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4.2条规定,机动车在装卸作业、转弯、调头时,最高行驶速度15km/h。王*思当日驾驶叉车时,从监控录像上可以直观的看出,其在货车前端急速右转弯时,速度过快,加上转弯处路面呈左低右高,叉车在转弯离心力的作用下,将王*思甩出并导致侧翻,叉车刚好将王*思压在车架下。医院抢救诊断为死者颈部、胸部多处压伤致死。因此,王*思无证违章驾驶,是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诚丰胜通公司疏于管理,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让不具备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和作业技能、无叉车安全操作证的王*思从事现场装卸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6号)第3条规定,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该叉车是20128月从原来胜通物流公司直接转过来,但两家公司都无视安全法规、规程的规定,从未向质量技术监管部门办理厂内机动车登记和定期检验。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认定

    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一岗双责”、“打非治违”的工作要求,建议:

    1.法人代表何*茂,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履行企业安全管理职责,造成福建省诚丰胜通物流有限公司长期未办理厂内机动车登记和定期检验。违反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6号)第3条规定,并导致一名工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建议区安监局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主要责任者郭*谊,未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诚丰胜通物流有限公司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3.直接责任者王*思,已经死亡,依法不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