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违章操作。
任何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根据《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机器运转时,严禁将工具伸入滚筒内。在这起事故中,由于操作人员杨*国,没有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在搅拌机转动过程中用钢管去铲剩余的物料,是造成本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设备不良,管理不善。
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企业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定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公司、车间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杨*国于2013年3月到厂,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该企业不重视安全管理,仅在开会时强调注意安全,并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等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规定,金浦新型建筑材料厂未组织员工学习《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三级培训,员工不清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也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3.设备的安全防护不到位,该搅拌机系私自组装,无产品合格证,属“三无”产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正常情况下搅拌过程中桶内的下料孔应是关闭的状态,但发生事故时下料孔是开的,致使钢管插入下料孔。设备存在安全缺陷,工人作业环境较差也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认定
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一岗双责”、“打非治违”的工作要求,建议:
1.主要责任者吴*强,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2.直接责任者杨*国,已经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3.鉴于金浦新型建筑材料厂违法经营并导致一名工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建议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政府部署“打非治违”《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工作要求,对相关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工作履职不到位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