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傅*福驾驶闽C/32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常泰路与泰新街交叉路口路段时,跨越路中双实线行驶。
2.邬*良驾驶闽C/T72**号轿车,夜间行驶未观察好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
(二)间接原因
1.惠安县惠运小车出租有限公司对所属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常泰派出所贯彻落实 “三项制度”(警务巡查制度、警务督查制度、勤务责任制度)不到位。
3.高新区管委会对园区内路面安全设施投入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惠安县惠运小车出租有限公司对所属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13年一年内,该车共发生12起非现场违法和现场违法记录,虽经交警部门处理,但该公司并未对驾驶人员进行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理。建议由惠安县交通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2.常泰派出所未及时查找本辖区路面勤务工作的薄弱环节,强化事故多发路段和夜间时段的巡查勤务,贯彻落实“三项制度”不到位。建议由常泰派出所向鲤城区公安分局作出书面检讨。
3.高新区管委会未在园区内主要路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加强路面日常维护管理,安全设施投入不足。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向鲤城区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二)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1.傅*福驾驶闽C/321**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跨越路中双实线行驶,最终导致两车相撞并致2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傅*福已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2.邬*良驾驶闽C/T72**号轿车,夜间行驶未观察好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最终导致两车相撞,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本人在这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