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06●15”工人溺水死亡事故
时间:2015-07-01 15:49 浏览量:1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5 615 ,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组织3名工人对金山桥内侧破损水泥表面进行修补。当天1430分左右,内沟河水深约 2.3,该项目组长兼安全员陈*东及维修工杨*培、杨晓*国来到旧金山桥边,把工具和救生衣、救生圈放在岸边,三人乘坐由陈*东提供的自制简易泡沫小筏,在桥底下的内沟河上勘查需要维修的项目。约1525分,泉州市晋江河道堤防管理处市区管理站依规例行开闸放水,由于金山水闸闸槽有大量生活垃圾堵塞,无法实行自动化远程控制启闭,该站站长黄*永指示当天值班员林*辉到水闸现场排除并实施人工放闸,林*辉在未发出警报的情况下,对金山水闸实施人工开闸放水,由于水闸外江水与内沟河水位落差约 2.3,导致内沟河内水位迅速下降,造成在离水闸约 200作业的陈*东等三人乘坐的自制简易泡沫小筏侧翻,三人同时落水,杨*培、杨*国二人被群众解救,陈*东落水后下落不明,经临江派出所派出水上搜寻力量多方寻找, 616下午16时许,陈*东的尸体在金山水闸出水口被找到。 

   二、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3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9条规定,鲤城区政府成立由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农林水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市政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江、海滨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取证以及对现场有关人员的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已查明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堤防管理处市区管理站例行对内沟河开闸放水除污,由于水位迅速下降,造成在水上作业的简易泡沫小筏侧翻,筏上作业人员不慎落水溺亡。  

  2.作业人员未做好防护措施,没有配戴公司提供的安全救生衣和救生圈。  

  (二)间接原因  

  施工单位管理不善,没有根据本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作业环境可能的水文变化情况,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安全保护器材简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现场安全管理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员工违规冒险作业。  

  三、事故性质认定  

  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规定,建议:  

  1. 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员工违规冒险作业。导致发生一名工人死亡的后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规定,由区安监局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主要责任者曾*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第五项及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由区安监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直接责任者陈*东,已经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五、事故整改措施及建议  

  1.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要确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于在内沟河水面作业项目,要严格向市堤防管理处报备,科学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要加大安全资金投入,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装备,为员工作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工作条件;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员工违规冒险作业行为;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要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演练,熟练掌握自救和逃生技能。  

  2. 泉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要进一步完善市政建设项目的管理。安全工作不能“以包代管、一包了之”。对内沟河水面作业项目委托维修修缮时,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向市堤防管理处报备施工作业时间。要通过本起事故吸取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其他市政项目的隐患排查工作,杜绝事故发生。  

  3. 泉州市晋江河道堤防管理处市区管理站值班人员林光辉未严格按照水闸操作规程及自动化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要求,在开启水闸前没有鸣笛警示,违反操作规程,建议管理处依单位相关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同时,管理处要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设备一旦发生故障要及时维修,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4.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辖区内沟河及相关水面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违规操作、冒险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