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博宇机械配件厂7月25日工人死亡事故
时间:2015-09-10 11:38 浏览量:1

  一、   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5 725 下午,铸造车间工人向维修工吴*兴反映,行车运行过程有故障情况,约16点左右,吴*兴利用约6米长的竹梯架设在行车轨道上登上行车进行排查。过了一会儿,车间工人何*财回头看时,发现吴*兴突然从行车上掉下来了,他赶紧呼叫在一旁工作的气割工袁*军,二人一起跑过去,看到吴*兴摔在车间地板的铁件上,脸朝下,头部受伤严重。二人把吴*兴抬到车间平坦的地方,袁*军急忙跑去叫来厂长陈*忠,陈*忠赶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赶到后把吴*兴送往泉州成功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1714分死亡。  

  二、   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3条、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9条之规定,鲤城区政府成立由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常泰街道办事处、常泰派出所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取证以及对现场有关人员的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已查明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兴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利用简易竹梯登上约6米高行车作业,在维修过程中不慎从高处跌落。  

  (二)间接原因:  

  泉州市鲤城区博宇机械配件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登高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维修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冒险作业。  

  三、事故性质认定  

  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及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一岗双责”、“打非治违”和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建议:  

  1.直接责任者吴记兴,已经死亡,依法不再追究责任。  

  2. 主要责任者厂长李*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议企业依照有关规章给予处罚,免去其厂长职务。  

  3.法人代表蒋*旭,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并导致一名工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对该公司及法人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患及整改措施  

  (一)泉州市鲤城区博宇机械配件厂要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落实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排查企业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一分局要依法加大对特种设备的监察巡查力度,督促、指导企业制定特种设备相关的管理制度,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三)常泰街道办事处要举一反三,加强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强化网格化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企业隐患排查体系管理建设,加大对企业日常监管和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确保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