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峰路乌石社区路口“9.18”道路交通事故
时间:2016-01-15 16:26 浏览量:1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5918630分许,驾驶员李*兵驾驶闽CL59**LC 轻型厢式货车,从泉州市清濛开发区政泰路27号出发,先后沿政泰路、324国道、池峰路二期由东往西行驶,欲往南安丰州载货,757分许,行至池峰路与江南街道乌石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处,与泉州市凌霄中学女学生向*梅驾驶无牌号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电动自行车后座载罗*霞,正在横穿行驶)。肇事后,李*兵驾车逃逸,行驶至万祥商城路段(距事故现场439米处)停车查看情况时,被热心群众追上并训斥后,驾车返回现场,李*兵返回现场后看到两个女学生一前一后躺在池峰路由东向西的超车道内,且身上和地上都有血,于是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警察处理。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经检查,确认向*梅、罗*霞二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李*兵经检测鉴定,属醉驾,且超速行驶。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兵醉酒后驾驶闽CL597V号轻型厢式货车违法上路行驶,行至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反而超速行驶。

2.*梅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行至事发路段经人行横道过车道未下车推行,未观察路面行驶车辆。

(二)间接原因

1.泉州鲤城城市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在道路建设过程中,未按照《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安监管二〔201342号)要求,落实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造成道路部分交通安全设施缺陷,在道路建设工程未完工验收前,未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2.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江南新区分队未建立事故路段交通安全日常巡查制度,未及时上报该路段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

3.泉州市凌霄中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不到位,未能有效杜绝未满16岁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上下学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兵醉酒后驾驶闽CL59**号轻型厢式货车违法上路行驶,行至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反而超过路段限速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最终导致两车相撞并致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泉公安鲤认字〔2015〕第20014号)。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梅未满16周岁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行至事发路段经人行横道过车道未下车推行,未观察路面行驶车辆,最终导致两车相撞。鉴于其本人在这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

3.泉州鲤城城市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在道路建设过程中,未落实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在道路建设竣工验收前,未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江南新区分队未建立事故路段交通安全日常巡查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建议由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给予通报,责令江南新区分队主要领导书面检讨。

5.泉州市凌霄中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不到位,未能有效杜绝未满16岁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上下学行为。建议区教育局对该校给予通报,责令主要领导书面检讨。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认真落实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设单位泉州鲤城城市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照《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加大对池峰路二期工程的交通设施的投入和安全隐患整改,加强道路交叉路口交通标识、标志的设置,在主要路口设置明显的限速标志、增设减速带等设施,确保将“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在竣工验收前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制度。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江南新区分队要举一反三,确实加强辖区范围内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和日常巡查,特别是加大力度打击整治池峰路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制止该路段交通秩序乱象。

(三)加大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区教育局要举一反三,针对学生乘坐超员、无牌车辆、违规驾驶机动、非机动车辆等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组织全区中小学校开展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推进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杜绝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含超标电动车)上下学,同时要严格落实涉及学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倒查,确实督促学校落实校园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