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6·14”道路交通事故
时间:2016-08-11 11:16 浏览量:1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66141642分许,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驾驶员刘*同,驾驶21路闽C/YD319号大型普通客车,沿中山中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中山中路与东街交叉钟楼路口等候交通信号灯,绿灯放行起步行驶时,碰撞沿中山中路由东往西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人王*珠。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刘*同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在钟楼路口执勤的警察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经检查,确认行人王*珠已死亡。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同驾驶闽C/YD319号大型普通客车,沿中山中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中山中路与东街交叉钟楼路口停车等候交通信号灯,绿灯放行起步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直接碰撞行人王*珠,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王*珠沿中山中路由东往西横穿机动车道未按照人行横道信号灯指示通行,且未走在人行横道标志线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统一设置长220公分、宽24公分的行驶站点线路牌,放置于闽C/YD319号大型普通客车的前挡风玻璃,遮挡挡风玻璃下端18.5公分,没有组织专门的安全技术论证,人为增加对驾驶员正面视线的妨碍,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本起事故死者身高1.48,经测试,在没有放置长220公分、宽24公分线路牌的情况下,驾驶员是可以直视死者贴近车头前方横穿行为的。由于放置线路牌,使驾驶员的正面视角盲区从1.4以下增加到1.58以下。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同驾驶前挡风玻璃放置有妨碍视线的长220公分、宽24公分行驶线路牌的闽C/YD319号大型普通客车,沿中山中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中山中路与东街交叉钟楼路口停车等候交通信号灯,绿灯放行起步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其过错行为导致1名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2.王*珠沿中山中路由东往西横穿机动车道未按照人行横道信号灯指示通行,且未走在人行横道标志线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在本起事故的作用与驾驶员刘*同的作用相当,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也应负主要责任。鉴于其本人在这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 

  3.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统一设置长220公分、宽24公分的行驶站点线路牌,放置于闽C/YD319号大型普通客车的前挡风玻璃,遮挡挡风玻璃下端18.5公分,没有组织专门的安全技术论证,对驾驶员正前方视线造成一定妨碍,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在日常安全隐患排查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一)建议市交通委督促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吸取教训,确实落实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在全市范围内责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线路牌进行拆除,消除安全隐患;二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工程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三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安全意识,确保行车安全。 

  (二)建议交警部门强化路面执法,对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三)街道办事处、交警部门要加大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提高行人横穿公路严格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并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安全意识,减少交通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