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城市广场1月10日工人触电死亡事故
时间:2017-03-02 10:39 浏览量:1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单位泉州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汇诚公司)未对电工雷*勇和黄*财开展触电急救培训及应急演练。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夏没有参与公司管理,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健全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该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0下午,汇诚公司在未制订相关安全作业方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指定专人对危险作业开展监护的情况下,擅自安排电工雷*勇和电工黄*财到2号楼11层大堂配电间低压动力柜内加装电表。下午三时十五分左右,两人安装完电表后,黄*财蹲在地上背对着雷*勇收拾工具,雷*勇在未采取停电或低压带电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越过标识“有电危险”警示牌的挡板,收拾整理动力柜内的电线。后黄*财发觉背后没有声音,回头看发现雷*勇触电,想要拉闸断电,因雷*勇身体挡住了配电柜,其未能及时拉闸断电。后黄*财跑出大堂试图寻找木棍解救时,雷*勇倒地。黄*财立即为其进行心肺按压,但雷*勇没有反应,黄*财便立即电话通知领班欧阳*雄,同时跑到该大堂楼上物业服务中心呼救。汇诚公司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车。在等待120急救车时,汇诚公司经理常*虎安排领班欧阳*雄等其他工作人员,将雷*勇抬至小区对面的江南医院。120急救车于下午三时三十七分左右到达江南医院,将雷*勇转至泉州市中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五时十三分宣布临床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2.3万元(含赔偿金90万元和急救丧葬等费用2.3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勇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停电或低压带电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违章作业,在工作时越过标识“有电危险”警示牌的挡板,触碰带电裸露导体,导致直接触电身亡。

(二)间接原因

1)泉州市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对动力箱进行改造加装电表,未制订相关安全作业方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指定专人对危险作业开展监护。

2)泉州市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开展触电急救应急演练,造成现场人员施救不力,未在第一时间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延误最佳施救时机。

3)泉州市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宁夏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健全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该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事故性质

通过询问笔录、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和电力专家组的技术鉴定报告,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泉州市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安排作业人员对动力箱进行改造加装电表,因死者安全防范意识低,违章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现场工作失去监护,触电施救不当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雷*勇(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停电或低压带电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雷*勇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2.泉州市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开展触电急救应急演练,在擅自对动力箱进行改造加装电表时,未制订相关安全作业方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指定专人对危险作业开展监护,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泉州市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3.泉州市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夏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一)泉州市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应参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保障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运行维护规程,按规范程序组织开展用电设备检修施工维护作业;应制定触电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二)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该配电间存在一些其他安全隐患,区住建局要督促其进行整改。具体如下:

1.存在较严重的接地安全隐患,电缆桥架、表箱、动力箱未与地网可靠连接,等电位联结箱形同虚设。

2.低压动力箱没有装设漏电保护开关,存在一定的电气火灾隐患。

3.浪涌保护器(SPD)的后备保护采用低压断路器虽然不违反规范要求,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应改用SCB(浪涌保护器专用后备保护装置)进行保护。浪涌保护器安装位置与安装技术要求应进一步规范。

4.不得擅自在原动力箱内加装任何电器设备。

5.配电室门口地面应当设有禁止阻塞标识,门上、柜体等应当设有安全警示标志,配电回路标识应进一步规范设置,应制订配电室管理规定并上墙。

6.配电室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灭火设施、室内应急照明、绝缘工具等,电缆进出口、电缆桥架等应进行防火封堵。

(三)金龙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区住建局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监管,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