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8.29”鑫兴汽配店工人触电死亡事故
时间:2019-11-05 16:55 浏览量:1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概况

鲤城区鑫兴汽车配件店,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50502600334586,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东壁联益大厦A2号店,注册日期:20141015日,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汽车配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周*金,男,1982年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深土镇**,现住鲤城区建发龙玥湾,居民身份证号3506*********4115

*德,男,1968年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白庙镇**,现住东壁综合楼*楼,居民身份证号5129*******1970系鲤城区小谢五金店经营者。

*通,男,1980年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惠来县前詹镇***居委会,现住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村,居民身份证号4401*********5137,晋江华菱电梯有限公司股东。

*明(死者),男,1983年生,贵州人,身份证号码:5225********0818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金为了上下装卸货物方便,在鲤城区鑫兴汽车配件店内楼梯处安装一部简易升降机,并将该安装项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包给了谢*德,口头约定费用为25000元。谢*德自己负责简易升降机的架子、吊篮、轨道电焊等,由于不懂电,就请李*通介绍1名安装简易升降机控制器及分流器的人员,李*通介绍叶*明给谢*德,谢*德以5000元包工包料的方式包给叶*明。2019829日下午3时左右,叶*明独自1人到鲤城区鑫兴汽车配件店3楼安装简易升降机控制器及分流器,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带电作业,不慎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江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内立即赶赴现场,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2019912,死者家属与周*金、谢*德、李*通达成赔偿协议,总赔偿金额600000元。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叶*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000元,即一次性赔偿费用600000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结合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分析:

1.直接原因:*明未取得电工证,在非必须带电作业的安装简易降机控制器及分流器过程中带电作业,未配带防护用具,且作业现场无人监护。

2.间接原因

1)鲤城区鑫兴汽配店经营者周*金擅自在不具备安装简易升降机的建筑物内安装简易升降机,把项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给未取得相关资质的谢*德,并且在叶*明安装简易升降机控制器及分流器时,未履行监护职责。

2)谢*德未取得焊工操作资格证从事该升降机电焊项目,将该升降机控制器、分流器等涉电项目交由未取得电工证的叶*明负责安装,且叶*明入场施工时未能履行监护职责。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 *明无证上岗,在无人监护,又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非必须带电作业的安装简易降机控制器及分流器过程中带电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 鲤城区鑫兴汽配店经营者*金擅自决定加装简易升降机,将其交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谢*德,且未履行现场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鲤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 *德无证从事电焊业务,将涉电项目交由未取得电工证的叶*明负责,且未履行现场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鲤城区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根据《江南街道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网格制暂行规定(修订)》规定,建议江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相关网格责任人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12月底书面报告区安办。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江南街道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要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作业是否遵守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