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鲤城区江滨南路“10.26”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22-01-28 20:45 浏览量:1
 

 

 

 

 

 

 

 

泉鲤政文〔20222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鲤城区江滨南路“10.26”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鲤城区江滨南路“10.26”交通事故调查组:

关于你调查组报送的《鲤城区江滨南路“10.26”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收悉,依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调查组提出的对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意见。

二、区应急局负责对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区应急局负责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此复。

 

    附件:鲤城区江滨南路“10.26”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212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鲤城区江滨南路“10.26”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鲤城区人民政府江滨南路“10.26”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1月)

 

20211026日,鲤城区江滨南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9条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交警鲤城大队区城管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江南街道执法中队、区人社局、总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人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委托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系闽C79263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官桥镇新圩村社庄419-2号,成立于20193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2JKUK7F,法定代表人为黄志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土石方沙工程服务、渣土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83316241号),证件有效期至2023318日。

(二)驾驶员基本情况

1.邹泽民,闽C79263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19731118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持有准驾车型为B2D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为2007828日,有效期至2023828日,具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为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员工。2021728日,邹泽民因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被石狮交通执法大队处罚800元。2021815日,邹泽民因滴洒漏被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罚款1000元。经检测,事故发生时邹泽民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吴某玲,丰泽Z6381号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女,197536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人。经检测,事故发生时吴某玲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三)车辆基本情况

C79263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官桥镇西街217号,检验有效期至20223月,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事故发生时该车拟前往黄龙大桥附近工地拉沙,载往石狮华锦码头。

(四)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闽君司鉴〔2021〕车检鉴字11064号)证明,事故发生时闽C79263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的右侧视镜齐全有效,行车制动系统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但闽C79263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加装的“右侧视觉盲区视频监控及红外线雷达报警装置”存在部分机件损坏的情况(见车辆痕迹勘验记录)。

   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闽君司鉴〔2021〕车速鉴字第11065号)证明,闽C79263重型自卸货车对丰泽Z6381号电动自行车临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35.25km/h

(五)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发路段为水泥路面,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三枝分叉路口,江滨南路晋江往浮桥方向通往笋江大桥,道路向右为江滨南路金塔段浮桥往南安方向通往黄龙大桥。江滨南路为中心绿化隔离带,双向四车道,两侧为绿化隔离带,非机动车道,单侧机动车道宽8.05米,单侧非机动车道宽4.5米,右侧机非绿化隔离带至三岔路口前中止,往笋江大桥方向的车道为机非混合车道,向右往黄龙大桥方向匝道为机非混合车道,江滨南路往笋江大桥方向的车道宽14.55米,江滨南路往黄龙大桥方向匝道宽12.95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1026729分许,邹泽民驾驶闽C7926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江滨南路自晋江往浮桥方向行驶,行至江滨南路霞洲三岔路口右转弯往黄龙大桥方向行驶时,与沿江滨南路自晋江往浮桥方向行驶的吴某玲驾驶的丰泽Z6381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丰泽Z6381号电动自行车一车损、吴某玲当场死亡及吴某玲部分随身财物损坏的损害后果。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20211026732分许,泉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张华水报警电话称“一女子骑乘摩托车(车牌不详)疑似与车辆相刮,具体情况不详,有受伤。”指挥中心立即指派出警处置,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前往救援,经120救护人员确认,吴某玲已当场死亡。1227日,死者家属已与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232152.6元,死者家属已出具谅解意见书。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32152.6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邹泽民驾驶机动车时持续使用手机,未注意观察路况确保安全驾驶,行至事发路口右转弯前,未提前变道至最右侧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过错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2.吴某玲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通过事发路口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与相邻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该过错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对闽C79263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动态管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邹泽民驾驶过程中持续使用手机情况;对车辆“右侧视觉盲区视频监控及红外线雷达报警装置”存在部分机件损坏的隐患排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动态管控不到位, 对车辆安全行车配套设施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鲤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邹泽民,男,闽C7926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持续使用手机,未注意观察路况确保安全驾驶,行至事发路口右转弯前,未提前变道至最右侧车道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吴某玲,女,丰泽Z6381号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通过事发路口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与相邻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3.黄志杰,男,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经查,黄志杰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建立实施对车辆进行动态管控管理。但安全教育培训未能使驾驶员养成安全行车的良好习惯,隐患排查和动态管控存在偏差,公司内部管理存在缺陷,建议南安市交通运输局对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志杰进行约谈,责令其开展驾驶员队伍教育整顿,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尤其安全教育培训未能使驾驶员养成安全行车的良好习惯、隐患排查和动态管控存在偏差、公司内部管理存在缺陷等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做到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二)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举一反三,加强对渣土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

(三)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力度。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督促指导道路客货运企业相应调整动态监控系统设定的行驶速度预警指标,确保客货运车辆按规定运行,要继续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依法严惩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加大对各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震慑力度。交警部门要科学优化路面执勤警力部署,加强对辖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交通管控,严厉打击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提升路面执法管控工作成效。

 

附件:江滨南路“10.26”渣土车交通事故调查组签到表

 

 

 

 

 

 

 

 

 

 

 

 

 

 

 

 
  江滨南路“10.26”渣土车交通事故调查组签到表
 

 

 

 

 

 

 

 

 

 

 

 

 

 

 

 

 

 

 

 

 

 

 

 

 

 

 

 

 

 


抄送:江南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局、区人社局、区应急局,

交警鲤城大队,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南安市交通运输局。

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