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泉鲤 )安监管罚字〔2016〕第(001)号
被处罚单位: 泉州鲤城城市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泉州市鲤城区涂门街尾鲤城交通局四楼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志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于2010年8月组织建设池峰路二期工程,未落实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造成该道路部分交通安全设施缺陷,且在道路建设工程未完工验收前,未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机动车辆通行,致使2015年9月8日在该路段乌石路口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根据《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池峰路乌石社区路口“9.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批复》(泉鲤政文[2016] 4号),在道路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安监总局2010年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泉州银行海信支行,(地址:温陵路中段,账户:鲤城区**局),账号 010033961000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政府或者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丰泽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6年5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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