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泉鲤 )安监管罚字〔2016〕第(002)号
被处罚单位: 鲤城区宇川包袋厂(邱*坪)
地 址: 鲤城区常泰路边社区下宅路北巷11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邱*坪 职务: 经营者 联系电话136****1052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包袋厂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日常隐患排查制度,没有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整治,在常泰街道安办发出整改通知书和消防大队给予处罚后,仍未及时整改到位。以上事实有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泉州银行海信支行,(地址:温陵路中段,账户:鲤城区**局),账号 010033961000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政府或者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丰泽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6年5月 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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