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泉州中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储存甲醇、经营醇基燃料案的行政处罚
时间:2017-09-07 09:33 浏览量:1
  

 

    

  2017427,鲤城区安监局与浮桥街道安监站执法人员在对鲤城区浮桥街道东边社区繁荣路512号即旧的夏阳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泉州中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地方从事危险化学品甲醇的储存和销售以甲醇为主要成分混配的醇基燃料的经营活动。现场油罐内储存有甲醇,经泉州市计量所鉴定约18.45立方米、约14吨(因计量误差和甲醇挥发等因素,713日委托保管时称重为8.11吨),闽C8Y782小货车塑料桶内装有醇基燃料若干桶。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泉州中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从事非法储存、非法经营行为。鲤城区安监局对该公司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查封了上述危险化学品,立案进行调查处理。经初步调查认定,泉州中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经营者乐某某没有按规定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鲤城区浮桥街道东边社区繁荣路512号从事危险化学品甲醇的储存和销售以甲醇为主要成分混配的醇基燃料的经营活动,属于无证非法经营;且其经营数额经初步确认达50万元以上,已经涉嫌犯罪。 

  73,鲤城区安监局将泉州中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储存甲醇、经营醇基燃料案移交给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当日即立案处理。目前,案件正在侦查处理中。 

  附:甲醇和以甲醇为主要成分混配的醇基燃料鉴定情况 

  1、对泉州中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油罐内非法储存的甲醇,取样送广州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经过鉴定,储存的甲醇闭杯闪点为11°C,属于易燃液体类别2;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第1022目录。(详见甲醇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报告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第50页。) 

  2、对泉州中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正准备对外销售的桶装醇基燃料,取样送广州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经过鉴定,闭杯闪点为24.5°C,属于易燃液体类别3;醇基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第2828目录。(详见醇基燃料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报告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第1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