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泉州市明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案的行政处罚
时间:2018-05-20 15:47 浏览量:1

关于对泉州市明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案的行政处罚

 

    2017年12月27日,鲤城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泉州市明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延陵社区站前大道东侧的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张贴促销广告,并有对外销售危险化学品航醇燃料EPM30。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2元(肆仟伍佰零贰圆整),并处人民币105000元(壹拾万伍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