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6-0200-2020-00004
    • 备注/文号:泉鲤政财〔2020〕8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泉州市鲤城区发改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14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泉州市鲤城区发改局 关于印发《鲤城区区级储备粮油 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财政局 时间:2020-12-16 11:04

    区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做好我区区级粮油储备工作,我们对《鲤城区区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鲤城区区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泉州市鲤城区发改局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区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区级储备粮油安全,提高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能力,根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粮调〔2014〕19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加强储备粮油管理,按本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承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一)区级承储单位承担区级粮油储备任务,在区财政按规定补贴后实行自负盈亏。承储单位财务管理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现行规章制度和本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报区财政局、发改局备案。

      2.应当对承担区级储备粮油代储业务企业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并指导代储企业规范管理。

      3.管理公司资产和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资产、资金管理制度。

      4.拨付代储企业代储费用,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5.负责筹措资金,保障区级粮油储备资金需求,负责偿还农发行贷款等各项贷款本息。

      6.组织公司内部的财务检查和监督。对重大业务事项追踪问效,实施监督。

      7.编制公司预算、财务决算。

      8.其他财务管理事项。

      (二)承储单位应加强对承担区级储备粮油代储业务企业的管理,对其进行财务指导,确保区级储备粮油安全。

      (三)承储单位负责编制区级储备粮油的财务预算,包括代储企业承储的储备粮油。编制预算的内容、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承储单位必须按月向区发改局报送主要财务指标表和储备粮油库存统计表。

      (五)区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各承储单位要设立储备粮油轮换台账,反映区级储备粮油轮入、轮出的真实动态和情况。

      (六)区级储备粮的库存管理必须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垛)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指专人管理、专仓储存、专账记载;“四落实”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三、区发改局、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对承储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

      四、区财政局要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区级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储备粮油所需费用(包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改造等)、贷款利息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按时将各项储备费用拨付给承储单位。

      五、区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标准由区财政局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消费水平、物流成本、人员工资、生产资料价格等的变动适时调整,以确保储粮保管费用、轮换差价等的支出,满足安全储粮的需要。区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及利息包干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区级储备原粮保管费用为每年每吨补贴140元,存储到市储备粮油公司的区级储备原粮保管费用按市储备粮联席会议核定标准执行。

      (二)区级储备成品粮保管费用为每年每吨480元(含轮换费用)。

      (三)区级储备原粮和成品粮贷款利息按实拨付。

      (四)区级储备食用油保管费用及利息包干补贴为每年每吨1250元(含轮换费用)。

      六、储备粮油保管费用包干补贴实行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由区财政局按季预拨、年终结算,确保补贴费用及时拨付至承储单位。

      七、承储单位根据区级储备粮油成交价格、招标代理费用、检测费用等核定储备粮油入库成本,并在储备粮入账后7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利息结算等材料报区财政局、发改局备案。

      八、承储单位及代储企业应加强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管理,按规定设立入库成本台帐,反映分库点、分品种,分年限的入库成本。承储单位的会计账、统计账和库存登记卡应记录反映储备粮油入库成本、入库时间及生产年度等信息,承储单位要定期核对和检查储备粮油入库成本。

      九、区级储备粮油的轮换按照推陈储新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承储单位根据区级储备粮质量状况,在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轮换计划报区发改局,经区发改局、财政局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一)区级储备粮轮换所需的资金,由储备粮承储单位根据轮换批准文件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办理贷款。储备粮的利息开支,由储备粮承储单位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根据实际储备粮占用贷款和贷款利率据实结算。轮换架空期不得占用贷款,储备粮承储单位应及时回笼并归还贷款,确保资金安全。

      (二)实行同品种等量轮换的可以采取库存结算价不变、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油按轮出粮油的入库结算价格记账;不同品种轮换的,其轮入品种的入库结算价格按轮入粮油的实际入库结算价格记账。

      (三)区级储备粮轮换差价费用,即轮入价款扣除轮出价款,由区财政局根据承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结果,据实拨付,以确保承储单位实施轮换。

      (四)根据政府指令,为了救灾救急、平抑粮价等应急需要抛售地方储备粮造成的价差,由区财政局根据承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的价差据实及时予以弥补。

      十、区级储备粮油的损失,分人为损失和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如发生因轮换不及时或保管不善,造成粮食陈化和霉变等人为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并依照有关法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如发生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承储单位向上级主管企业及区发改局报告,区发改局汇总审核,经区财政局复审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负担。

      十一、承储单位的国有资产按国家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管理和监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承储单位负责管理好公司占有使用的各类资金,包括新建储备库及以各种方式投入形成的资产和企业负债形成的资产,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

      十二、对区级储备粮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区级粮食风险基金是指区政府按照规定建立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区粮食风险基金来源于省级补助及区级预算安排资金,出现超支,由区财政及时足额弥补到位。区财政局在编制预算时,优先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等部门主要职责:

      1.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审核承储单位提出的粮食风险基金预算;按规定审核并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加强粮食风险基金日常收支监督管理。

      2.区发改局主要职责包括: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审核承储单位上级主管企业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储备粮油规模和当年的费用标准测算年度所需费用,包括保管费用(含损耗)、轮换费用(含价差)、贷款利息等,对承储单位上级主管企业编制的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粮食承储单位储备费用及轮换差价补贴申请,并负责承储单位日常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负责系统内资金划拨和拨付监督,依据区财政局的相关凭证,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核手续。

      (三)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区财政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省级财政补助采取上下级财政专款方式下达,资金通过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至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至各县(市、区)专户。

      (四)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本金,不得抵顶应到位的资金。

      (五)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根据区财政局相关支出文件及拨款通知书拨付资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应在收到区财政局拨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如数划拨粮食风险基金,且不得以各种名义和手段收取任何手续费、工本费、业务费。

      (六)粮食风险基金有关预算会计处理问题,按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七)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决算制度。年度终了后,按照规定的格式,区财政局编制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收支决算,经区发改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签注审核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

      (八)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应当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九)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挤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后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财务管理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2018年12月5日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印发的《鲤城区区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泉鲤政财〔2018〕191号)同时废止。

      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泉州市分行。存档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