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6-0700-2021-00004
- 备注/文号:泉鲤政财〔2021〕1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2-22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将《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泉财采【202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执行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1、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作,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组织政府采购工作。主管部门应建立本部门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并报区级财政部门备案。
2、因区级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委托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实施采购。
3、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网上超市品目的按照《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泉财采【2018】226号)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不属于网上超市品目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二、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三、本区财政部门继续对本级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内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核。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鲤城区财政局关于转发〈泉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泉鲤政财【2018】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1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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