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2-0100-2017-00001
- 备注/文号:泉鲤发改〔2017〕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2-13
鲤 城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鲤 城 区 财 政 局
鲤 城 区 教 育 局
泉鲤发改〔2017〕1号
关于鲤城区2017年春季普通中小学
课本费、作业本费标准的通知
区属各中小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课本簿籍费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3〕33号)、《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9〕360号)和《关于泉州市2017年春季普通中小学课本费、作业本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17〕9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7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闽教基〔2016〕56号)规定,现将2017年春季普通中小学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春季中小学课本费标准详见附表。区属各中小学作业本费标准为:小学8元/学期,初中13元/学期,高中18元/学期。
二、课本、作业本费标准应按照阳光价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校务公开,在校内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课本(含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为必选部分,每学科只能选订一种版本,由学校统一征订。各个学校应根据课程计划的要求,选用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科书,严禁选用教学目录以外教材、更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四、严格执行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向学生强制统一征订除课本之外的任何读物、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
五、课本、作业本费属于代办费管理范围,必须严格遵循“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进行分项核算,学校应在学期末及时结算,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主动接受发改、财政、教育、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7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附表:2017春季普通中小学课本费、作业本费标准表
(此页无正文)
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鲤城区财政局 鲤城区教育局
2017年2月13日
抄送:区政府办、纠风办。
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2月13日印发
2017年春季普通中小学课本费、作业本费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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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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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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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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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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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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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各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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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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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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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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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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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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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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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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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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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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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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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高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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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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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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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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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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