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2-0100-2016-0003
    • 备注/文号:泉鲤价〔2016〕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9-08
    鲤城区物价局关于提醒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时间:2016-09-10 08:51

    区属各学校、幼儿园,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

      2016年秋季已经开学了,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有关教育收费政策,特对各学校、幼儿园教育收费行为提醒如下:

      一、严格执行阳光价费公示制度,在校内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办费的收支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变更、调整时,要及时更新学校的公示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

      二、各类学校、幼儿园收取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等教育收费要严格控制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或延长收费期限进行收费,不得再按原项目、原标准进行收费。

      三、严禁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与入学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教育基金、赞助费、建校费等费用。

      四、各类学校、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费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非营利原则。严禁各类学校、幼儿园将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五、严禁各类学校将对课本以及列入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超出政府指导价和规定的发行费用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教材,特别是评议公告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

      六、各类幼儿园在收取保育教育费以外,不得再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七、严禁各类学校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等名义乱收费。

      八、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改制的名义乱收费,特别是经清理变为公办学校仍继续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增强教育收费自律意识,按照上述要求,切实做好本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收费环境。区物价局将加强秋季教育收费的监管,组织开展教育收费重点抽查,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鲤城区物价局

    2016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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