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18-0200-2021-00015
    • 备注/文号:鲤环保〔2021〕6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29
    鲤城生态环境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鲤城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11-30 09:0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鲤城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

    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鲤城区财政局

    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鲤城区卫生健康局

      鲤城区人民法院

    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资环〔2019〕1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环保法〔2021〕6号)和《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泉环保〔2019〕1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内容

      (一)明确生态损害启动情形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管、农水等负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拓宽索赔启动情形和案件线索发现渠道,对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进行深入核查,需要提起索赔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重点针对以下几种类型:

      1.突发环境事件的;

      2.超标排放污染物事件;

      3.水、土地、矿产资源破坏事件;

      4.城市园林、绿地破坏事件;

      5.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事件;

      6.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破坏事件上、外来物种生态破坏事件;

      7.林地、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事件,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资源破坏事件;

      8.渔业资源、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破坏事件;

      9.《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中第一条规定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18项严重污染环境;第二条规定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等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第三条规定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等13项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各有关单位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行政处罚涉及责令恢复原状、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异地复垦等情形时,应当同时与赔偿义务人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二)明确生态损害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三)简易评估的适用

      对于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的损害评估、修复效果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认定: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修复过程文件等资料,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共同讨论出具评估意见;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专家劳务费参照现行省直单位评审劳务费标准执行。

      (四)开展磋商赔偿

      各有关单位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经磋商议定,可以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不可修复、不必要修复或者赔偿义务人无能力修复的,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金后,可由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统筹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替代修复。

      (五)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

      1.资金的执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全省非税收入系统全额上缴至区政府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款列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科目代码:1039999)。      

      通过人民法院生效调解、裁判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资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其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各有关单位负责执收。

      2.资金支出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1)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费用;

      (2)生态环境受损至恢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赔偿费用;

      (3)清除或控制污染费用;

      (4)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和扩大而采取的合理应急处置措施产生费用;

      (5)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或替代修复费用;

      (6)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的调查取证、勘查鉴定、环境监测、专家咨询评审、修复方案编制和修复效果评估、聘请律师和诉讼等费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3.资金的使用

      各有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具体修复工作,生态环境损害支出由该单位使用。

      4.资金的监督管理

      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开展修复评价评估和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并按时限要求将修复评价评估和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各有关单位和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和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监缴、支出预算的审核批复、资金拨付等,按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资金使用情况由资金使用单位和财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强化生态损害赔偿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区检察院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各有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工作。对区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证据材料、专家意见和技术方面的支持。

      二、职责分工

      (一)鲤城生态环境局

      1.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开展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负责组织对全区单位和个人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固废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二)区自然资源局

      1.会同鲤城生态环境局开展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负责组织对全区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

      负责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督工作。

      (四)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对全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交通设施建设等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五)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负责组织对全区在农业、水利、渔业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六)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对全区倾倒医疗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七)鲤城区人民法院

      负责承担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业务指导。

      (八)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负责并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充分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的监督。

      三、工作任务

      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按以下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一)提请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各有关单位在查处违法案件等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及生态环境损害并符合生态损害赔偿启动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同意以区政府名义提请泉州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同时报告对应市直主管部门。

      受泉州市政府委托后,区政府指定有关单位启动生态损害赔偿调查工作。

      (二)调查取证

      各有关单位对拟提起索赔的案件线索及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形成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报告并填写调查表,在调查工作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连同证据材料一同转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是否需要启动索赔工作。

      突发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的事件、泉州市委市政府要求第一时间启动索赔的,索赔工作应与调查工作同时启动。

      (三)损害鉴定评估

      如需要启动索偿工作的,应于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构择优选定工作,并签订委托协议。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事项和要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在约定时间内提交《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对于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的损害评估、修复效果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评估。

      (四)开展磋商赔偿

      各有关单位主动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日,磋商会议原则上不超过3次。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各有关单位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赔偿协议、鉴定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等材料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各有关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五)赔偿资金执收    

      通过人民法院生效调解、裁判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资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其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各有关单位负责执收。

      (六)生态损害修复

      各有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具体修复工作,生态损害赔偿支出由该部门使用。资金使用部门向各有关单位和区财政局提出使用资金申请,同时提交使用方案、经费支出预案、绩效目标等相关文件材料。财政局会同各有关单位按预算管理程序和时限规定审核拨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支出。

      (七)修复效果评估

      各有关单位在收到赔偿义务人、第三方机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完成的通报后,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修复效果未达到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要求继续开展修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鲤城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专班(见附件),积极探索,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强化统筹调度,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加强部门协同,由工作专班办公室召集,每年至少一次会商,确有需要的,可随时召开。

      (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形成案例办理台帐,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并分别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半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办理台帐和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检察院。(办公室联系人戴双燕,电话:22355022,邮箱:lcqhwb@126.com,传真:22355021;区检察院联系人陈丽霞,电话:68283313 ,邮箱:Lj_MXK@163.com ,传真:22270913)。

      (四)建立监督机制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赔偿资金收缴、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鲤城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专班

      附件

      鲤城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专班

      为全面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推进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工作专班。

      一、组织机构

      工作专班由鲤城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城管局、农水局、卫健局、法院和检察院等单位组成。

      二、组成人员

      召 集 人:王纯宜  鲤城生态环境局局长

      郑永年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辜志强  鲤城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陈彬颖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吴家宁  区财政局副局长    

      黄永瑜  区城管局副局长    

      吴文景  区农水局副局长

      吴美玲  区卫健局副局长

      王江农  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吕少锋  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根据《鲤城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意见》的分工,按要求落实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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