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13-0800-2019-00065
- 备注/文号:泉鲤政教[2019]228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31
泉州鲤城南风艺术学校:
你单位变更举办者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办学的基本条件,我局已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泉鲤教许字[2019]第14号),为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原举办者黄硕峰变更为:林博明。
二、你单位接到此批复文件和新的办学许可证后, 请依法按有关规定到区民政局、公安分局、税务局、银行等单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将复印件交到区教育局备案。
特此函复。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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