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13-1000-2019-00061
    • 备注/文号:泉鲤政教[2019]218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12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9-10-12 08:31

    各校外培训机构:

    8月份,区教育局对全区36所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年检。在年检过程中,发现有些培训机构在收费管理上存在“收费未及时全额缴入专用账户”、“收费票据不规范”、“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等问题,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闽教发[2019]57)、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泉教综[2019]3)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管理

    1、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实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2、各校外培训机构所有办学经费不得挪用,所收的培训费应及时全额缴存培训机构银行账户,应使用合法票据,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得存入个人账户。

    3、各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应当载明:机构名称、教学地址、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时间、教学课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未完成培训课程的退费办法等内容,并提供具体教学计划。

    4、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福建省收费管理文件的规定办理。

    5、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在办学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内容、收费方式、收费依据、教育培训时间、退费办法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未向社会公示的任何费用。

    6、坚持自愿原则,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强制学员通过与本机构合作的银行或网络金融平台以贷款方式缴交学费,应由学员自愿选择付款方式。

    7、各校外培训机构按补偿教育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每年12月份应向区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备案下一年度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开展自查自纠

    各校外培训机构应于1020日前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023日前送交区教育局。同时,请各机构将201812月份向区物价部门报备的《2019年度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并送交备查。

    三、开展专项检查

    区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收费管理专项检查,各机构应按照本通知中规范收费管理七部分内容对照整改。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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