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5-0800-2019-00012
- 备注/文号:泉鲤民社〔2019〕29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17
你们关于成立泉州市鲤城文艺促进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准予泉州市鲤城文艺促进会成立登记。该促进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泉州市鲤城区文旅局。
泉州市鲤城文艺促进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局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我区文化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促进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促进会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泉州市鲤城区民政局
抄送:市民政局,市人行,区公安分局,区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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