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泉州市鲤城区锡兰文化促进会
成立登记的批复
泉州市鲤城区锡兰文化促进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泉州市鲤城区锡兰文化促进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准予泉州市鲤城区锡兰文化促进会成立登记。该促进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泉州市鲤城区文体新局。
泉州市鲤城区锡兰文化促进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局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泉州与锡兰友好关系历史的研究及其史记的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促进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促进会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泉州市鲤城区民政局
2019年7月11日
抄送:市民政局,市人行,区公安分局,区文体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