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5-1000-2019-00054
- 备注/文号:泉鲤民救〔2019〕92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03
文件
泉州市鲤城区民政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泉鲤民救〔2019〕92号
鲤城区民政局 鲤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民政办、财政所:
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强化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和《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有效解决困难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时效性,使临时救助资金向最需要的群体倾斜,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临时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鲤城区户籍的常住居民或外来务工人员,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成员、特困供养对象;
2.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区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以内);
3.在我区实际居住满2年以上(以居住证为准)、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有固定住所或在我区自主创业(以营业执照为准)满1年及以上,并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外来务工人员;
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5.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我区年低保标准的4倍,不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
(二)临时救助范围
1. 鲤城户籍的困难群众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 外来务工人员的临时救助主要针对急难型救助对象。
3.下列对象不予申办临时救助:
(1)参加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2)参与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的人员;
(3)因违法、犯罪及酗酒、自杀、自残的人员;
(4)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应由赔付责任人支付费用的人员;
(5)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6)法定赡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
(7)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8)其他特殊事故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
四、临时救助的标准和方式
(一)临时救助的标准
1.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原则上1年只能申请1次,因不同事由多次申请时,视情逐次调低每次救助金额,同一事由1年内不能重复申请。对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2.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实行分类限额补贴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区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为10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限额为20000元。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重病患者的临时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提供的医院正规发票确定,已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部分应予以扣除。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
(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自费择校生),根据困难程度和自付费用予以救助。在普通高中、中专阶段,按每人每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给予救助;被正式录取的大学生,按每人每年8000元以下(含8000元)给予救助。
(3)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二)临时救助的方式
临时救助以社会化发放为主要方式,原则上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或受委托人的开户账号。
五、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及家庭成员或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应向暂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低保对象提供低保证,特困供养对象提供特困证);
3.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重病患者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需出示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属交通事故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和学校有关证明;
4.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出具居住证原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所在企业工会的证明;
5.其他特殊困难对象需提供家庭金融资产、房屋产权证明和本人收入、资产声明;
6. 《泉州市鲤城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
7. 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社区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及时提交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并进行公示,公示为3个工作日,对群众没有异议的,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在同意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须将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病历等不便收缴的资料复印留存。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既要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又要考虑家庭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巨额开支后的实际困难。家庭收入的计算,参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3〕550号)及泉州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民保〔2013〕357号)等相关规定。
(三)审核审批。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核查、社区调查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外来务工人员须经街道工会初审后报送民政办)盖章后上报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附件2),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区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时,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必须持身份证到区民政部门办理领取手续,并在《泉州市鲤城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亲笔签字(盖章),再由金融机构发放,以银行凭证为准。
(五)紧急程序。急难型救助可执行紧急程序,由区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
六、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一)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预算、上级补助资金、上年度结余资金以及其他资金。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区财政部门继续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7元的标准筹集临时救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民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接受社会监督。
(三)资金监督。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做好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充分运用低保信息系统、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等信息平台,对临时救助资金“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同时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七、组织与实施
(一)各街道要高度重视辖区困难群众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并设立相应的临时救助资金,额度由各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用于本辖区临时救助对象的救助。
(二)区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政策公开、程序规范、制度健全、结果透明”的原则,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运作程序,并建立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制度和临时救助信息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同时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审查,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区民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制度与低保、特困、医疗救助等现有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根据临时救助制度的特点,找准与其他救助制度的切入点,使制度与制度间相辅相承、优势互补,形成救助合力,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
(四)区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核拨到位。
八、责任追究
(一)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人员应秉公执行救助工作程序,严格把好资格审核关、救助结算关,严禁人情救助、超标救助等不良行为,对确需个例救助的,应集体讨论决定。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挤占、拖欠、扣压救助基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坚持追责问责与容错纠错相统一,激励担当作为,弘扬清风正气。注意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九、本实施意见从2019年6月3日开始实施,之前临时救助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1.泉州市鲤城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泉州市鲤城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
泉州市鲤城区民政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19年6月3日
附件1
泉州市鲤城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编号:
申请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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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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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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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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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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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市 区 街道 社区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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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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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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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 张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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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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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类别 |
低保、特困家庭( ) 低收入家庭(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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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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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出生 年月 |
个人类别 |
工作单位 |
月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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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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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月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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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同意接受社区居委会及各级民政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收入、实际生活、健康(病情)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供材料如有不实,愿放弃接受救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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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受委托人签名(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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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有关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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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申请人关系:本人、父、母、夫、妻、儿、媳、兄、弟、姐、妹、女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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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类别:在职、无业、学生、三无、外来务工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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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表一式三份,社区居委会、街道民政办、区民政局各一份。 |
社区居会 调查意见 |
经调查和评议,该家庭总人口 人,家庭月总收入 元,月人均收入 元。其中 有材料证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同意上报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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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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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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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办事处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家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建议给予该家庭临时救助 元,同意上报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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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分管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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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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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审批意见 |
经审核,该家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同意给予该家庭临时救助 元,由我局负责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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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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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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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领取 临时救助情况 |
本人已通过 (现场/银行)领取临时救助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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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受委托人签名(盖章): |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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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申请人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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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账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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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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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泉州市鲤城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根据《鲤城区民政局 鲤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第 条 项的规定,你的家庭 ,不符合临时救助申请条件。现退回你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单据 张。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各街道办事处。 |
泉州市鲤城区民政局 2019年6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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