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305-3000-2021-00019
- 备注/文号:泉鲤城管〔2021〕10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01
各股室、下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科学可行,促进依法行政,现将《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范围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如:通告、办法、决定等。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一)机构设置、人事任免、教育训练、表彰奖励、纪律处分、装备财务等内部事务的命令、决定、工作制度;
(二)请示、报告、会议纪要、内部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技术操作规程;
(三)对具体事项的通报、处理决定,以及转发上一级文件且没有增加实质内容的文件;
(四)其他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决定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二)合法性审查应提供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
(三)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主要判断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要件是否完备等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在审查规范性文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政策法规股应提出整改建议,向分管领导报告,督促起草部门整改。
1、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违背的;
2、与上级和本级政府及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并有明显错误的;
3、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
4、其他需要改正或者撤销的。
(五)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应提供: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合法性审查所附的材料,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在会上作起草介绍。
(六)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按会议意见修改后,经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
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委区政府备案。承办单位应当提供说明报告,说明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主要内容,以及政策法规股的审核意见,由局办公室汇总上报。
四、规范性文件施行管理
(一)公布。局办公室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局网站、公益广告等相对固定、普遍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
(二)施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清理。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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