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9-3000-2022-00071
    • 备注/文号:泉鲤建〔2022〕16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10
    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全区建设工程排水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住建局 时间:2022-10-10 10:49

    各在建项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江南城建集团、区文旅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区排水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区排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改善人居环境,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泉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规定》《鲤城区排水许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将全区建设工程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了解相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四、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后方可排入排水设施。

      五、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向区城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其有效期限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该工程的施工期限。

      在工程建设期间,如出现违规行为,未落实相关排水规范措施、未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违规排水的,我局将抄告城管部门进行查处。

      附件:申报材料告知单

      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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