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鼓励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暂行规定
时间:2008-07-17 15:29 浏览量:1

 

(2006年3月14日区政府发布,2008年5月9日第21次区长办公会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科技进步步伐,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增强科技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支柱产业形成的引导作用,提高科技工作的显示度,深入实施“科教强区”发展战略,为创建“创新型城区”奠定坚实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泉委〔2006〕87号),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为加大力度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技术创新工程、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技术研发中心建立、制造业信息化示范、科技孵化器建设等,现重新修订2006年3月我区出台的《鲤城区鼓励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暂行规定》(泉鲤政文〔2006〕30号)。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方面的扶持措施

   建设高层次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产品技术检测中心,增强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开发、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提高支柱产业的技术层次和重点产品的技术附加值。

   1.建立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且年纳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给予扶持80-100万元;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且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40-50万元。

   2.建立国家级行业技术检测中心的企业,且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50-60万元;建立省级行业技术检测中心的企业,且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30-40万元。

   3.被列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且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30-40万元。

   4.被确定为“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且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15-20万元。

   5.被列入国家“863”、“973”计划项目,企业单独承建或为主承担的项目,且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60-80万元;企业辅助完成或参与研究开发的项目,且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20-30万元。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技术创新、成果推广、星火计划、重点新产品、科技兴贸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且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其中国家级项目给予扶持10-20万元,省级项目给予扶持5-10万元。

   二、技术创新工程方面的扶持措施

   增强重点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实现重点领域的技术突破,形成具有较强技术竞争力的优势产业,发挥龙头企业对行业的技术辐射能力。

   6.被确定为国家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且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70-80万元。

   7.建立国家级实验室中试基地或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化基地的企业,且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25-30万元;建立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或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基地的企业,且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15-20万元。

   8.被确定为省级星火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或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且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20-25万元。

   9.被确定为市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且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10-15万元。

        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方面的扶持措施

    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步伐,提高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

    10.引进、转化、实施国家级科技成果项目的企业,且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10-15万元。

    11.引进、转化、实施省级科技成果项目的企业,且年纳税5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5-8万元。

        四、建立研究开发技术依托方面的扶持措施

   引导企业与高校、研究所建立多种形式的技术依托关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弥补我区研究机构和研究设施相对薄弱的不足。  

   12.与国家重点大学(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且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15-20万元。

   13.与高等院校(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且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5-10万元。

   14.承包正规研究所、实验室,委托有关高校(研究所)研究开发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且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5-10万元。

   15.建立企业内设研究所并配备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投入专项研究开发经费的企业,且年纳税5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3-5万元。

   五、制造业信息化示范方面的扶持措施

   应用信息化促进工业化,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一步提高制造业的技术层次和管理水平。

   16.被确定为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且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15-20万元;被确定为市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厂家,且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10-15万元。以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名义确认的星火技术龙头企业及其他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型示范企业(学校)按此条款办理。

   17.能够较好地掌握行业的发展动态,充分发挥企业管理体系各方面的信息资源,组织实施适合本企业情况的ERP、PDM等信息管理项目,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且年纳税5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3-5万元。18.较好地应用CAD、CAM、CAE、CAPP、CIMS等信息技术对产品设计、生产、管理和销售全过程进行处理,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且年纳税5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3-5万元。

   六、入驻科技孵化器企业的扶持措施

   建设以电子信息和新材料为主要特色的科技专业孵化器,为初创型科技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场所和优越的发展环境,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19.进入科技孵化器(科技创业中心)开展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成果中试转化、科技产品产业化的初创型科技企业,于规定的孵化期内毕业后,一年内在本区实现达产创税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扶持10-15万元。

   七、申请确认时效、扶持经费使用和申办流程

   20.扶持的项目以该项目得到正式批准和确认的当年及下一年度为申请的有效期限。

    21.扶持经费均以科技项目形式申报,经区科技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列入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范围。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研究开发费用、科技成果和技术的转让等。

    22.申办流程:

    企业在每年5月31日或10月31日前提供批准文件、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报告——所属街道(或部门)在5日内初审——区科技局业务股在5日内办理登记——区科技局在10日内局务会研究——区财政局在5日内核对——区政府审批——公示——区科技局和财政局在15日内联合下达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办理项目合同手续——区财政局和科技局下拨经费。其中,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项目给予立项,逾期不予审核答复的视为同意申报。

       八、申请扶持的其他细则

   23.国家、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其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下属单位所发的批准文件位办理确认的有效文件。

   24.各类技术中心、科技类示范企业(单位)以首次批准确认为申请的有效依据,年度动态管理审核和重新确认不作为再度申请扶持的依据。

   25.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被科技主管部门评为或列入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称号或科技项目,以最高级别的最高额度进行扶持,不能重复申请扶持。已获得扶持的称号或同一科技项目在以后的年度里被列入更高级别的,可申请以不同级别间的差额予以扶持。

   26.企业的年度纳税额应提高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或经财政部门审核的纳税证明。企业纳税与扶持额度的对应关系为:达到条款纳税企业额度的按下限额度扶持,超过条款纳税起点额度30%以上的按中间额度扶持,超过条款纳税起点额度50%以上的按上限额度扶持。未达到条款纳税起点额度的按实际纳税数额在下限额度给予适当扶持。

   27.申报科技项目立项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28.本《暂行规定》条款若与《鲤城区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鲤城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相同,选其中一《规定》的相关条款,不重复资助或计奖,可执行最高额度。

   29.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