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南园)企业入园供地实施办法
时间:2013-05-10 00:00 浏览量:1

为进一步推动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提高招商选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优势特色产业的持续发展壮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供地条件

申请入园的企业,其原有用地亩均税收需在15万元/年以上或创税总额在500万元/年以上,节能减排环保,且至少符合以下条款中的一项(多家企业同时申请的,以具备较多条件者优先):

1 200941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布后认定的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2、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已经引入专业证券机构进入上市辅导阶段;

3、当地县、市(区)政府上市后备企业;

4、持有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

5、光伏、微波通信行业,先进制造业,总部型企业。

二、供地程序

申请入园的企业,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步骤如下:

1、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2、园区管委会组织进行初审,考察项目并提出初审意见;

3、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供地项目;

4、企业与区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

5、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用地“招拍挂”的各项手续;

6、企业按要求配合园区管委会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缴交相关费用;

7、企业参与用地“招拍挂”,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三、建设要求

《投资协议书》需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1、投资人、投资项目、土地用途;

2、动建投产保证金不低于5万元/亩,在协议签订后的2个月内缴交给园区管委会,动建时间、亩均税收达到《投资协议书》约定的标准后一个月内退回;

3、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摘牌之日)的3个月内全额缴交土地出让金。

4、投资强度不低于170万元/亩,正式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年;

5、企业应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摘牌之日)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两年内竣工投产;

6、企业违反协议约定的,区政府有权单方面停止项目建设,没收动建投产保证金,并上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收取违约金、收回用地,注销土地证;

7、企业正式入驻后,平等享有各级党委、政府颁布的优惠、奖励、扶持政策及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