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09-10 11:46 浏览量:1

 

    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区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三大战略”的重要力量,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 2015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9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8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发展方向,以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为重点,进一步扎实做好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工作,推动农民工工作新发展。

(二)目标任务:2020年,全区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岗位职技能提升培训3千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推动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三)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制定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综合计划,广泛开展“春潮行动”、“雨露计划”、岗位证书培训、安全生产培训、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农民工技能培训、青年和女性农民工技能培训项目。把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作为“春潮行动”重点。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加强培训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落实补贴资金。加大职业培训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职业培训政策的知晓率和执行力。改善农民工技能培训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培训质量提升。(区人社局牵头,区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财政局、住建局、农林水局、安监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配合)

(四)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继续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资助政策,对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采取以学分制为主、工学交替弹性学制的灵活学习形式,努力实现农村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引导职业院校、技工学校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适应多样化的社会培训需求。(区教育局、人社局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农林水局配合)

(五)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完善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实行城乡平等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收集,编印《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及时发布用工信息,为农民工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信息。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积极开展山海劳务协作。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积极为有创业意愿农民工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区人社局牵头,区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农林水局、工商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配合)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六)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以中小微企业为重点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严厉打击建设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推广使用全省劳动就业用工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资源,努力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加大高温劳动保护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排查,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区人社局牵头,区住建局、总工会参加) 

(七)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加强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建设,在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工业园区”、“无欠薪网格”创建工作,从源头上建立防范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的工作机制。继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行政司法联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做好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区人社局牵头,公安分局、住建局、交通市政局、工商局、法院、总工会配合) 

(八)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按照省市部署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在我区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居民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政策。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做到“转得出、接得来”。按照新一轮医改方案,落实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做好单病种付费结算试点工作。(区人社局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卫计局、总工会配合) 

(九)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督促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培训。严格实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督促并指导各地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区安监局牵头,区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市政局、卫计局、总工会、市质检直属一分局配合) 

(十)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快速审理、及时执行。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区人社局牵头,区司法局、法院、总工会配合) 

(十一)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作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基层执法力量,加大日常巡检力度,推进举报投诉联动平台建设,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集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等专项检查。加强农民工维权指导,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区人社局牵头,公安分局、住建局、法院、工商局、总工会配合) 

(十二)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治宣传工作,不断完善农民工普法教育机制, 加强农民工普法学校等阵地的建设。创新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法院要积极为符合条件农民工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的减、免、缓手续。完善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畅通法律服务热线,推进企业内部劳动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帮助职工法律维权作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区司法局牵头,区财政局、法院、总工会配合) 

四、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工作

(十三)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的转变,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农民工家庭或农民工个人,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区发改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住建局、文体新局、卫计局、法制办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四)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通过新增学位、新改扩建学校等方式,扩大教育资源,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求。进一步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劳务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努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探索建立以常住人口为基数的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教师编制、人均医疗卫生资源等公共服务核算机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要求相挂钩。(区教育局牵头,区发改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计局配合) 

(十五)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探索建立依托基层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及时更新的流动人口信息工作机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庭纳入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范围。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启动创建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均等化合格社区、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示范社区活动。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和“关怀关爱”活动,发布全区年度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情况分析报告。(区卫计局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配合) 

(十六)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指导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用地标准利用自用地统筹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建筑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国税局、法制办配合) 

(十七)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156 号),进一步改革落实户口准入条件,允许长期在鲤工作生活、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流动人口户口迁入鲤城,成为真正的“新鲤城人”。对暂无落户意愿或暂不具备落户条件并居住半年以上人员(含农民工)推行居住证制度,逐步实行积分管理。(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分局、住建局、卫计局、统计局、法制办配合) 

(十八)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并以此为抓手,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区人社局牵头,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九)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在劳动模范表彰中,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所占表彰名额的比例。推动农民工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农民工作为工会会员发展的重点对象,探索完善我区社区民主选举制度,对在本社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条件的农民工,经规定程序可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人社局、总工会分别负责) 

(二十)不断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为抓手,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组织参加“共圆中国梦”农民工主题摄影大赛。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系列活动,鼓励支持农民工组织文体团队,动员各地、各单位开展公益性演出、艺术讲座、文化展览等针对农民工的文化服务。(区文体新局、发改局、财政局、区委宣传部、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依托各类学校通过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帮助农民工融入城市。深化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推动各地将女性农民工纳入当地“两癌”免费检查范围,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思想引导和人文关怀,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健康指导和关爱服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逐步将符合条件的非本地户籍农民工纳入救助范围。(区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二)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工作。深入推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工作,依托中小学和幼儿园、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扎实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系列活动。推进留守妇女关爱行动,依托基层“妇女之家”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扩大留守妇女互助组覆盖面。加强农村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规范管理,改善农村留守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养老服务的社会支持系统,发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区妇联、民政局、教育局、老龄办牵头,区发改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社局、团区委配合)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继续加大农民工就业培训、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卫生防疫、治安管理等经费的投入,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财政经费保障。(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教育局、人社局、住建局、文体新局、卫计局配合) 

(二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作用。完善对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大力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农民工的公益项目,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民工服务项目。(区民政局牵头,区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文体新局、卫计局、妇联配合) 

(二十五)做好农民工统计监测工作。继续扎实做好输出地农民工监测调查,及时掌握农民工规模、流向等动态信息。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准确反映农民工在输入地的就业、生活、社会保障和社会融入等情况。加强对产业就业吸纳发展趋势、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深入调研核算,坚持以产兴城、以产定人,合理制定外来人口市民化规划方案,提高工作前瞻性和科学性。 (区统计局牵头,公安分局、财政局、卫计局配合) 

(二十六)加强农民工工作宣传。广泛开展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的宣传。积极参与做好第二届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进一步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简报的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出的有益经验,营造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区人社局牵头,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迎接第九次全国农民工工作督察。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察,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