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解读
时间:2017-03-10 16:55 浏览量:1

    2016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方便企业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推进《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对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有关事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施行。今年2月26日,国务院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强调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为了更好推动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在我省贯彻实施,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政府领导就抓好贯彻落实作了重要批示,并把制定出台《若干规定》作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若干规定》的研究制定坚持突出问题导向和注重政策落地原则,选择需要加强和突破的环节,综合施策,加快构建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鼓励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
  《若干规定》深入贯彻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规定,总结提升我省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成效,学习借鉴黑龙江、河北、广东、上海等省市做法和经验,在政策内容和措施上有新拓展。全文分成三个部分十八条,主要内容和亮点有:
  (一)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
  1、在国务院规定的基础上,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自主权除赋予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外,拓展适用到省级事业单位。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2、为了鼓励科研人员积极主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规定单位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最低可成交价格。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
  3、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1、在国家规定对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比例“不低于50%”的基础上,借鉴上海、河北、山东、辽宁等省份将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比例,赋予科技成果拥有单位一定的自主权,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50%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多渠道推动技术转移转化,规定“省级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4、在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的规定中,借鉴上海市和黑龙江省的做法,规定省属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研人员离岗在本省内转化自主研发成果的,可延长至5年。同时借鉴江西省、上海市已出台的政策,规定了省属企事业单位担任处级及以上的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不占领导职数)身份离岗创业。
  5、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的规定精神,借鉴上海市的做法,规定“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中,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可以超过50%,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可以超过近3年(不满3年的,计算已有年限)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7.5%。”
  6、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的精神,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三)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
  1、借鉴上海市、广东省做法,规定了执法执纪部门要界定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界限,以及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应职责。
  2、在国家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价值变化免责条款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省属企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免责内容。省属企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