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2-01-11 11:48 浏览量: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部署,推动泉州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海丝名城、智造强市、品质泉州提供知识产权保障和支撑,制定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聚焦我市六三五产业新体系的战略部署,到2023年,泉州知识产权的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知识产权在产业强链建链补链、低碳集约绿色发展和引领产业企业创新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全市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件,有效注册商标量达到70万件,版权登记量达到48万件,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达到63件,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企业(单位)达到620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达到100亿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调解(仲裁)案件达到360件,专利代理机构达到36家。 

  二、主要措施 

  (一)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1.建立健全高质量创造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我市六三五产业新体系,开展产业协同技术创新,培育高价值专利。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分类型给予资金补助,对每个创新引领型、风险防御型、转型升级型项目,分别补助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发改委、国资委、工信局、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不再列出〕 

  2.强化发明专利评价导向。在实施抓创新促应用、重龙头、强品牌、铸链条专项行动以及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认定、评价中,将发明专利的产出和运用作为重要条件和考量指标。引导各类技术创新项目资金向发明专利产出多、质量高、运用好的企事业单位、重点实验室及各类技术(创新)中心倾斜。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国资委、工信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3.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推动专利导航在六三五产业发展中的应用,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培育符合产业创新发展的专利密集型产业。每年支持23个专利基础好的重点产业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引导产业龙头企业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深入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程,培育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专利密集型企业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版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 

  5.强化知名商标品牌培育。发挥泉州商标品牌优势,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发展传承好传统品牌和老字号,提升商标品牌的竞争力和市场价值。鼓励企业运用商标国际注册开拓海外市场,培育国际知名商标品牌。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保护的泉州企业商标品牌,每件补助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6.培育区域品牌经济。发挥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遗产项目品牌优势,积极探索遗产项目商标品牌培育、保护、运用和管理新模式。推动相关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鼓励地方特色农产品申报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奖励申请单位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 

  7.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版权在推动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获评全国版权示范园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评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版权保护金奖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版权作品登记数量位居全市前3名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版权局)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8.鼓励企业购买发明专利。指导企业引进先进专利技术和外部研发资源,实施揭榜挂帅制度,建立产业研用合作机制,提高专利对接精准性。对泉州企业购买发明专利,属非关联交易且在泉州转化实施的,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年度发明专利实际交易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局 

  9.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转移转化。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改革收益分配机制,激发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动力。由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专利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实施的,鼓励进行拍卖或实施开放许可。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发明专利在泉转化实施,属非关联交易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年度发明专利实际交易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 

  10.鼓励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在泉落地。鼓励吸引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在泉落地,开展产业关键核心专利技术收储和运营。对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每年引进和促成50件以上发明专利在泉州转化实施,或促成发明专利许可转让实际交易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并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属非关联交易并转化实施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5%对给予奖励,每家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工信局 

  11.奖励优秀专利实施项目。每两年组织一次泉州市专利奖评选,设重大发明专利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对项目实施地在泉州市,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按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标准颁发奖金;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按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标准颁发奖金;获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的,分别按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一等奖标准颁发奖金。以上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获得中国专利奖、福建省专利奖的,可以叠加奖励;同一年度同时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福建省专利奖)、泉州市专利奖的,按就高、不叠加原则奖励。 

  对引进的高价值专利落地泉州实施,且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福建省专利奖,成效特别突出的,经组织评估,给予不高于 100万元的产业化配套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推动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发展。引导企业建立专利与技术标准协同发展机制,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专利保护,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对核心专利技术融入技术标准成为团体标准的,经评审,每件奖励制定主导单位3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培育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4.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或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放大融资额度,获得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并按期正常还款的中小微企业(含地理标志商标质押贷款中的农户),按还款年度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贴息低于LPR的以实际利率的30%为准,融资租赁费利息部分参照一年期LPR30%贴息。贴息时间从融资还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 

  15.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运行及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首次公开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按一事一议,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发挥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作用,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运营中的二次布局、商业化开发、优质创新项目引进等活动。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 

  16.开展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补助。对购买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服务,单笔保费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按保费金额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泉州银保监分局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17.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知识产权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落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版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泉州海关 

  18.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支持法院申报设立泉州知识产权法庭,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构建大保护格局。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版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泉州海关 

  19.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加强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与运行,鼓励各县(市、区)积极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和省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加挂商标品牌指导站),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优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对每个优秀工作站奖励5万元。鼓励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知名律师事务所来泉州设立机构,鼓励知识产权律师来泉工作。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维权成功,被列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年度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给予权利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一个年度每个权利人奖励1次。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版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泉州海关 

  20.提升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拓宽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快速维权渠道,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发挥泉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成立调解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版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海关 

  21.建立泉州知识产权专家库。设立知识产权专家库,邀请知识产权专家协助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工作。专利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对查办案件过程中提供侵权判定咨询服务的专家,参照科技专家评审咨询费管理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22.加大知识产权服务供给。加强泉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对接知创中国”“知创福建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知创泉州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推进知创产业园和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支持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地泉州。对2021年起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且专利代理师超过5名(含5名)的,一次性奖励新机构10万元。对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科技局、文旅局 

  23.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推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单位最高补助3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科技局 

  24.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依托相关高校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鼓励高校设立知识产权学院,开设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运营等实务课程,支持开展知识产权相关课题研究。自2021年起,对企业在职人员且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已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又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版权局),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人社局 

  25.强化知识产权宣传。将知识产权纳入八五普法内容。加强干部知识产权学习教育。推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开展知识产权专题培训。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鼓励中小学开展以发明创造为内容的实践活动,提升青少年的知识产权意识。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版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司法局、教育局 

  三、保障措施 

  26.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市直各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区域政策、专项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相衔接、相协调的工作机制,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7.强化条件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完善财政资金投入保障制度。综合运用财税、投融资等相关政策,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投入体系,保障工作目标落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泉州银保监分局 

  28.强化考评督促。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大督查考核工作力度,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督查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其他事项 

  29.本意见实施过程中若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执行上级文件。同一年度同类项目优先享受国家、省级政策,市级不予叠加。已享受其他各级政府奖励(补助)的不重复奖励(补助)。 

  30.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泉政文〔201870号)同时废止,2021年度符合(泉政文〔201870号)奖补条件的项目在2022年申报兑现。本意见由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112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http://www.quanzhou.gov.cn/zfb/xxgk/zfxxgkzl/zfxxgkml/srmzfxxgkml/fggzhgf/202201/t20220106_26805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