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中街道2017年1月政策解读
时间:2017-02-14 16:50 浏览量:1

1、问:什么是政府信息? 

答: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问: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 

答:政府信息公开是信息公开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3、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答: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4、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体是? 

答: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问: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答: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6、问:行政机关对哪些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答: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7、问: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8、问:信息公开与保密审查之间的关系? 

答: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9、问:行政机关如何处理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答: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10、问: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11、问: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予以公开? 

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问:什么是依申请公开? 

答:依申请公开,就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13、问:依申请公开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2)申请的方式 

可以通过当面、互联网、信函和传真等4种申请公开途径,详细可登陆政府门户网站查询各部门的申请公开途径。 

14、问: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多长时间答复申请人? 

答: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15、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收费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依申请公开可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16、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救济途径有哪些?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