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服务指南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办理条件:
(1)到工商部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
(2)加油站应到经贸部门取得成品油零售或批发证书;
(3)到中介机构取得安全评价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4)到安监部门取得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5)到安监部门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带有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6)到中介机构取得安全评价报告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初审(2个工作日)→现场核查(4个工作日)→分管领导签批(2个工作日)→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制件)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储存设施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2)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3) 安全评价报告。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组织专家现场验收时间10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3.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22355036
投诉电话:0595-22355951
14. 注意事项:
(1)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3)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4)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6)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15.受理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3号楼二层行政服务中心
16.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 3:00-6:00)
17.申请人法律权利及申述途径: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服务指南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办理条件:
(1)到工商部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
(2)加油站应到经贸部门取得成品油零售或批发证书;
(3)到中介机构取得安全评价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4)到安监部门取得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5)到安监部门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带有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6)到中介机构取得安全评价报告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初审(2个工作日)→现场核查(4个工作日)→分管领导签批(2个工作日)→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1)延期申请表;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制件)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注: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3)安全评价报告。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3.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22355036
投诉电话:0595-22355951
14. 注意事项:
(1)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3)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4)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6)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15.受理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3号楼二层行政服务中心
16.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 3:00-6:00)
17.申请人法律权利及申述途径: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
变更经济类型、变更法人服务指南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经济类型、变更法人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办理条件:到工商部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一)变更企业名称:
(1)《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经济类型:
(1)《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法人:
(1)《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法人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4)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3.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22355036
投诉电话:0595-22355951
14. 注意事项:
(1)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3)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4)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6)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15.受理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3号楼二层行政服务中心
16.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 3:00-6:00)
17.申请人法律权利及申述途径: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地址
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服务指南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办理条件:
(1)到工商部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
(2)到中介机构取得安全评价报告。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初审(1个工作日)→现场审查(2个工作日)→分管领导签批(1个工作日)→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一)变更经营范围:
(1)《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变更申请表》;
(2)安全评价补充报告;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4)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经营地址或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1)《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变更申请表》1份;
(2)新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不合格项还应提供整改认定书)1份;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3.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22355036
投诉电话:0595-22355951
14. 重要提示:
(1)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3)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4)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6)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15.受理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3号楼二层行政服务中心
16.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 3:00-6:00)
17.申请人法律权利及申述途径: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