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泉州市鲤城区物价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的通知》(闽财税[2015]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清单制度,《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今后,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如有变动,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的通知》(闽财税[20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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