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鲤政财〔2020〕10号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
疫情防控期间国有资产经营性用房
减免租金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各所出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发挥国有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带头示范作用,减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现就承租国有资产经营性用房减免租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区财政局各所出资企业(包括各级子企业)出租的经营性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厂房(仓储)等,不包括出租的办公用房、住宅、长租公寓、经营性停车场。
二、减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承租人可列为减免对象:
1. 没有拖欠租金情形;
2. 不存在违规转租分租;
3. 没有违反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减免标准
属于减免范围和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对其所承租的用房,给予第1个月租金减免,第2、3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1. 严格规范程序。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各所出资企业要严格执行通知各项要求,认真审核把关减免条件,与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签订减免协议,且减免租金必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
2. 完善工作台帐。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各所出资企业要建立享受租金减免的信息台账,详细记录租金减免有关情况。
3. 加强沟通协调。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各所出资企业要关注和研判疫情防控期间与承租方可能存在的利益纠纷,制定应对处置措施,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国有房产租赁遇到的具体问题。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