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时间:2013-10-25 09:05 浏览量:1

泉政文〔2013〕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引导和规范我市票据流通市场发展,推动票据业务创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二部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283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2013325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就我市开展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是经批准设立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持票企业和贴现银行提供票据信息咨询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工作要按照“统一部署、分批分步骤、有序推进”的要求,通过为持票企业与贴现银行搭建平台,促进票据贴现信息的阳光化,使票据贴现更加便利、透明、健康,逐步解决中小企业票据贴现难、成本高问题,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开展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服务,直接对接。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作为第三方,只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持票企业和贴现银行作为票据贴现双方,在公平、合理、自愿的情况下,实行一对一的直接对接活动。

(二)合规操作,加强监管。票据贴现双方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合规操作。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定期向政府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全过程接受监督管理。

(三)坚守底线,防范风险。持票企业与贴现银行进行直接贴现业务,杜绝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私自向持票企业收票;票据贴现双方直接结算,杜绝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或其它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中介代理结算。

试点初期,原则上先选择13个条件比较成熟的县(市、区)各成立1家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开展试点。

二、试点内容

(一)组建设立

1.组建方式: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组建方案,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由市金融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准,通过工商登记设立,企业类型可采取公司制形式,名称由所在地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注册资本金和实收资本均不得低于300万元。

2.经营范围:金融服务信息数据处理服务;票据信息咨询服务。经营范围随业务的发展需进一步增减完善的,应另行上报审批,实行一事一批。

(二)服务流程

1.收集和提供信息。收集票据市场信息数据进行整理归纳,建立票据信息数据库。向各贴现银行提供持票企业票据信息;向各持票企业提供不同区域、不同银行及不同票种的贴现利率信息等票据市场信息数据。

2.对持票企业与贴现银行进行票据贴现业务撮合。接受持票企业的咨询,根据持票企业的要求与提供的票据为其寻找能提供较低贴现率且具备贴现规模的贴现银行。

3.收取咨询费。为票据贴现双方成功撮合票据贴现业务后,收取约定的咨询费。收取咨询费的标准应报送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

4.试点初期,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服务对象为泉州市辖区内持票企业及泉州市辖区内外贴现银行。

三、风险防控与管理

(一)规范服务流程。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根据业务的发展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建立票据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强化专业指导,加强日常监督,防止违规操作。在提供票据咨询服务过程中,恪尽职守,不越权、不违规,做好票据贴现双方的信息收集与对接,严禁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私自向企业收票,违规进行票据交易。

(二)加强信息发布。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应不断升级信息服务系统,完善供求信息库,及时更新和发布供求信息,由持票企业和贴现银行在公平、合理、自愿的情况下,自行完成票据贴现业务。

(三)保证资金安全。贴票企业须在票据贴现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票据贴现款由票据贴现银行直接打入贴票企业在该行开设的账户。严禁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或其他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中介代理结算。

(四)定期报送数据。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应定期向市金融主管部门及所在县(市、区)金融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业务数据。

四、监督管理与退出机制

(一)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化解处置责任。县(市、区)金融主管部门要拟订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监管细则,切实加强日常管理。

(二)市金融主管部门牵头定期对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进行各项检查,防范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违法、违规开展票据业务的风险。

(三)市工商局做好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的设立把关工作,并加强对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四)各商业银行应切实依照法律法规做好票据贴现,严禁违反规定从事或放纵非法票据行为。一经发现,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五)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注册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取消其试点资格,并追究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工商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六)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七)要求解散的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必须在金融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确定清算组成员,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五、组织实施

(一)市金融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商讨试点的规范内容和推进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辖内的试点工作。

(二)本意见由市金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试行至20131231日。